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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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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 日期:2017年10月23日 21:38 点击率:
山东管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山东管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7〕60号  2017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产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公用房屋,科学配置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筹、两级管理”的公用房屋管理体制,对公用房屋实施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五条  公用房屋分为办公用房、教学与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经营性用房等四类。

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用于行政、办公性质的用房。

教学与科研用房是指由学校各教学单位用于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任务所需的各种用房(包括教室、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体育场以及必要的学生活动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学生公寓、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餐厅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用房等。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整栋建筑、门头房等。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它用房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核发布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公用房屋配置、调整方案;研究公用房屋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内所有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一级管理),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及配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的修缮、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实施,楼宇内部维修、保洁等物业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作为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单位(二级管理),根据授权,负责统筹规划本部门、单位公用房屋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办公用房、教师休息用房、历城校区及出租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室、学生餐厅、后勤服务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楼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图书馆楼由图书馆负责等。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屋动态调控机制,调控各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数量,对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的,要收回并重新调配。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对外出租的房屋,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山东管理学院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确定承租单位,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将教学用房转为办公用房或用于经营出租。

第十三条  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公用房屋档案。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如需变更公用房屋用途,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学校收回房屋。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在使用期间若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与其他单位交换用房,需经学校批准,并保证房屋的完好程度。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用房屋的管理。全体教职工均有管理、爱护公用房屋及设施的义务。未经批准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同时向所在部门、单位退还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使用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外其他单位,不得将学校房产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擅自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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