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9〕13号 2019年1月4日)
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指学校学生餐厅及教工餐厅餐饮食品。
第一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饮食管理服务中心。饮食中心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
第二条 从事餐厅经营的商户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岗位负责人、主要人员服从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员工健康管理规定》
2.《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3.《员工个人卫生管理规定》
4.《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规定》
5.《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6.《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规定》
7.《食品储存管理规定》
8.《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9.《食品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0.《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11.《食品检验检测管理规定》
12.《用电用气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