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8〕53号 2018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活动管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应立足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开展自由平等的学术交流与争论,推动不同学科领域、学术思想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合作研究等。具体包括:
(一)学术会议:学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举办由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经省厅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举办由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学术报告:学校、二级学院、科研平台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以及学校内部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
(三)合作研究: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单位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校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承办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二)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三)会议主题明确,内容具有创新性,对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五)会议学术层次较高,具有一定规模,在本学科有较大影响。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该领域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原则上应不少于1/5,须有我校教师提交会议交流论文。
第五条 学术会议实行报告审批制。学术会议举办前,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的单位需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办学术会议的名称、意义、规模、经费来源、资金预算以及会议预期效果等。科研处上报分管校领导,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申报承办。
获批承办后,举办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经费预算明细等。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校领导,经学校批准后,举办单位按实施方案举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原则上由具体举办单位积极筹措,以会养会。若确需学校资助会议经费,须事先报学校审批,会议经费从举办单位经费中列支。根据学术会议规模,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2-3万元,地方性学术会议资助1-2万元。
举办单位在学术会议举办过程中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七条 学校鼓励邀请校外知名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开展合作研究等学术活动。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举行学术活动,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等单位举办学术活动,由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初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报告计划,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一场学术报告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第十条 学术报告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一般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的专家学者或是政府部门、行业领导、企业高管等。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应在举办前三日内,在学校网站进行预告。学术活动结束以后,应尽快以新闻稿形式在学校网站、各二级学院网站、各科研平台网站上予以宣传,重大学术活动通过校外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每学期应邀请柔性引进专家来我校开展学术活动,学术交流情况纳入科研平台量化项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及科研平台与外单位举行合作研究主题会议,其活动经费从合作研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校外专家学术报告费用发放标准按照《山东管理学院专家讲座和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鲁管院发〔2016〕54号)执行。
第四章 参加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各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本着加强学科建设和提升教师科研水平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会人员的科研经费或其所在二级学院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外出参会人员需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由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我校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凡是上级禁止在旅游景点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班,或非正规学术机构组织的旨在观光浏览的所谓学术活动,一律不得参加。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鼓励、支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在适当范围内通过举办学术报告会等形式,向校内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
第五章 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繁荣我校学术科研氛围。教师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平台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每两年要面向本学科专业师生作一次学术讲座。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科研平台应积极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研究成果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应积极开展内部学术活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每学期安排学术研讨会应不少于5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要对学术活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发表妄议、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我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要做好学术活动宣传及资料整理存档工作,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每年末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活动总结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管理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鲁管院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文如遇学校最新文件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