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鲁管院发〔2020〕38号 2020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有关高校就业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
第四条 学校引导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就业工作小组为学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工作体系,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统筹开展全校就业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招生就业处领导下开展全校就业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就业工作小组。
第七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考核工作,会同各二级学院及时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和就业数据上报等工作;
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资料、信息的校级初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方案;
4.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学校办学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5.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及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撰写毕业生就业年度质量报告;
6.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改革;
7.开展校企就业合作,开拓就业市场,建立稳定的实习、就业基地;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1.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2.负责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和组织实施;
3.搭建就业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举办校级双选会、供需见面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双选活动,拓展就业渠道;
4.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和指导,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5.负责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和毕业生待就业跟踪指导工作;
6.负责毕业生信息统计、就业派遣(改派、缓派)、档案转递、就业状况跟踪等工作;
7.负责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学生大赛、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
8.指导、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9.配合各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统计备案学院就业活动,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院的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方案;
2.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做好毕业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3.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指导工作;
4.负责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专科毕业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招聘会、宣讲会等就业活动;
5.负责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审核、调查、跟踪及统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调查情况真实,并按时报招生就业处;
6.开展校企合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7.关心帮助残疾毕业生、贫困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并建立台账;
8.结合专业特点做好本学院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指导毕业生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个人情况;
2.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主动提高求职能力;
4.准确填写和核对就业系统中各项信息;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
6.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7.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派遣单位同意。
第三章 就业教育与指导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鼓励毕业生大胆创业,自觉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岗位、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贯穿于学生教育培养的全过程,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二级学院要灵活采用就业指导课、讲座培训、素质拓展、职业测评、模拟招聘、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推动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展双选会、网络招聘会、专场招聘会、宣讲会等形式推动毕业生求职就业。
第十六条 经就业促进活动后,二级学院应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章 就业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就业方案。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就业协议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不就业等)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在二级学院的指导下由毕业生本人网上确认。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确认,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确认。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在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择业期为3年,改派期为2年,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七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每年12月对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给予就业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最新就业政策和规定相冲突时,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