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管理学院委员会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鲁管院党发〔2017〕12号 2017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要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大措施,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工作部署的方案与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四)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制定;
(五)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涉及学校全局的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
(七)学校收入分配、津贴发放、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和调整,重大财务决策、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十)国(境)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一)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奖励事项的推荐,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以及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二)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审定;
(三)学校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审定;
(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由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
(二)总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
(三)总额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四)总额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购买、出租、转让、处置等;
(六)国(境)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等;
(七)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的组织安排;
(八)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人民币以上额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品的管理使用方案;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或审议。
第十四条 依照《高等教育学术委员会规程》,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听取有关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处级、科级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提交部门应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