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学校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领导小组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做好本部门、单位及所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八)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信息公开依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依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学校对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中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上述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主页、信息公开网页、办公网及各部门、单位网页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利用各种会议以及年度总结、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信息;
(三)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及时公开学校信息。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在信息公开网页中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第十四条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学校公文由拟办部门、单位在公文制发过程中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由学校办公室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其他工作信息的公开属性,由信息产生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经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后,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内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各单位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当与自身生活、工作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关联性证明。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与学校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对信息公开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利、效果不好的部门、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代表、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监审办公室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