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绿化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9〕14号 2019年1月4日)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工作,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校园绿化方案。
第二条 学校绿化实行社会化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绿化服务公司。后勤管理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绿化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绿化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掌握各种花草树木的生长规律和特点,督促绿化公司人员适时修剪、移栽、浇水、锄草、松土、施肥,及时喷洒药物。
第四条 建立绿化管理档案,对校内名贵花木盆景、较长树龄树木、园景、山石等建立记录卡片和帐册,并设专人保管。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加校内外植树造林活动,并有责任对损坏、偷窃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第六条 加强绿化监护管理。任何人不准乱攀树木,不准乱刻、乱剥树皮,不准乱折、乱采树枝花果,不准在树卡上乱抹污物,贴标语广告,不准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不准在非宿舍区的树上拴绳晒衣物、被褥等,不准向树坑内、花园里倾倒有害污水和垃圾,不准在花园内打球戏闹,践踏草坪等,违者除赔偿损失,对不服从管理,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绿地内不得设置妨碍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构件和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移栽、砍伐树木及绿化植物,不能损坏绿化设施。违者处应赔偿损失,对服从管理,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校在进行校内基本建设施工(安装上、下水管道、架设电线、网络线等),需要砍伐、移栽树木或绿化植物时应提前一周报后勤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绿化公司监督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