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9〕16号 2019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气暖冷资源,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和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能源进行宏观管理。
(一)拟定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一定金额以上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项目立项实施,用能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二)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进行能源相关业务联系。
(三)对学校能源管理服务进行合同化管理,通过相关协议明确物业公司水电气暖冷管理服务的内容及服务标准,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
第三条 受聘物业公司负责实施能源管理
(一)负责水电气暖冷的日常供应保障,能源供给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工作,保证安全供应。
(二)负责监督检查违章使用能源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对拥有能耗较大设备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与使用
第五条 学校能源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一)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气暖冷系统要求。后勤管理处须参加新建工程前期图纸会审,确认水电气暖冷系统接入供应方式;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须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后,方可供水电气暖冷。
(二)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向后勤管理处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后勤管理处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等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为防止地下管网损坏,校内各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应经后勤管理处现场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所造成损失的2至5倍金额进行赔偿。
第七条 各单位增加大型用电设备,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确认符合用电安全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水电等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效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等设施损坏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禁止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
第十条 为确保各办公区域空调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空调风机盘管、管网、风道进行改造。擅自改造的,必须原样恢复。因擅自改造造成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受到影响,后果自行承担。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装柜机、分体机等其他空调设备。
第十一条 因校内外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由后勤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气暖冷时,必须提前到后勤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计量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各用能单位应加强水电气暖冷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根据天气情况要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饮水机等),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情况发生。
(三)合理设置室内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开空调时不开窗。
(四)用水、用电、空调、暖气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休息用房的水、电、暖 、气及物业的管理与服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租户应节约能源,避免“跑、冒、滴、漏”“长明灯”现象。
第十五条 教职工休息用房租户不得将水、电、暖接出楼外、校外,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批准后须安装计量器具并缴纳有关费用。禁止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六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有偿使用。各单位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二级财务管理的单位,后勤管理处出具能耗数据,经公示和单位确认后,交由财务处收取水电费。教职工休息用房、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机构、基建施工单位等能源用户,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取,暖气费按采暖面积和学校供暖实际成本综合测算收取。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月按定额电量值预先输入各学生公寓电表内。超定额用电的公寓,超过定额指标的电费,由本公寓成员承担。
第十九条 教职工休息用房的水电费价格按济南市水、电价格收费标准收取。其他经营、施工、合作单位按协议价格执行。
第五章 违规与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予以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暖;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五)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计算补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危害水电气暖冷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配电中心、锅炉房、空调机房等重要场所工作和生产秩序的;
(二)盗窃、破坏、迁移或拆除水电气暖冷及空调设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四)在配电室、锅炉房等位置违规住人、堆放杂物,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的。
以上造成水电气暖冷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二十二条 危害水电气暖冷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气暖冷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