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5〕4号 2015年1月15日)
为严肃工作纪律,完善考勤制度,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管理学院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条 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不坐班的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和所在学院安排的各类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工作时间内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
第五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一律实行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一般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给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尤其有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请假的同时应及时调课、补课,以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假期休满,教职工应按期到岗工作,同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和批准部门销假。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教职工请假获准的情况在部门、单位内公布,使科室或其他教职工了解。
第十一条 以下负责人按其权限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准假权:
1.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2.人事处负责人;
3.分管校领导;
4.校长、校党委书记。
第二章 事 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遇有特殊困难必须请事假的,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请假,并在事后(返回学校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批准事假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一次请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生效;一次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事假,由所在部门、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上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济南1天以上的,须提前告知学校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每月2次以下,每次1天以内的,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不视为事假:
1.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看病的;
2.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需陪住的;
3.凭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子女家长会的;
4.本人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必须在家照料的。
第十八条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不视为事假。
第十九条 事假时间的计算以事假起、止时间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事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不同情况,不同程度地停发校内绩效津贴和工资:
(一)行政坐班教职工
1.享受出勤绩效津贴的,当月每累计事假1个工作日,停发1个工作日的出勤绩效津贴。
2.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校内岗位绩效津贴的50%;
3.当月累计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校内岗位绩效津贴;工资按70%发放。
4.事假1个月以上的,停发事假期间除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之外的全部工资、津贴。
(二)不坐班专任教师
1.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课时绩效津贴标准按照70%计算发放;
2.当月累计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课时绩效津贴标准按照50%计算发放;工资按70%发放。
3.事假1个月以上的,停发事假期间除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之外的全部工资、津贴。
第三章 病 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病需停止工作治疗、休养的,应持济南市三甲医院医生诊断(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向所在部门、单位请病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病假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其病情和医生建议病假天数,酌情批准其病假天数。但连续病假15天以上者,所在部门、单位还要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属长期病假,须填写《山东管理学院病休人员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休长期病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长期病假,病愈恢复工作的,须持医院相关证明,并填写《山东管理学院病休人员重新上岗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过3个月的试工期证明确已病愈,方为正式上班工作;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 3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表执行。
2.教职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比例可以提高10%-15%,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3.教职工病假24个月以内,如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待遇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教职工病假超过24个月,如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待遇低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4.教职工利用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个体经营、开办公司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津贴。
5.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不参加考核,工资不晋级。教职工休长期病假期间不计为连续工龄。
6.新入职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见习期或试用期要相应延长,最多延长1年。
第二十六条 病假时间计算办法
1.病假时间的计算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2.病愈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依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五章 婚 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结婚,正常婚假3天。
第三十一条 婚姻当事人符合晚婚条件(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增加婚假14天。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
第三十三条 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婚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六章 产 假
第三十五条 女教职工法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属于下列情形的,增加相应的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三十六条 产假(含产前假)时间计算办法
1.个人提前推算后填写请假单,过后要根据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及病历进行核实,有故意弄虚作假的,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2.产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停发产假期间所有工资津贴,取消一次工资正常晋级。
第三十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法定和增加产假期间,除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外,工资和其他津贴照发。
第四十条 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四十一条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健康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持有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其产假超出部分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42天产假。
第四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七章 丧 假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死亡时,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料理丧事的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工伤的确定应根据工伤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凭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部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工伤休养期间按《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享受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 考 勤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考勤。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请假条、诊断证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请假情况签章后报人事处。
第五十条 在考勤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考核工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违纪及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未办续假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3.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个小时及以上者,或不参加本部门、单位的理论、业务集体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按旷工半天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故意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6.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期满,或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结束后,不及时回校上班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五十三条 根据旷工行为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当月全部校内绩效津贴;
2.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全部校内绩效津贴;
3.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扣发9个月全部绩效津贴;
4.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部门、单位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察觉或隐瞒不报者,将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休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销假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校级副职领导、校长助理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文件并根据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由各部门、单位审批的请假条由本部门、单位保存,其他请假条由人事处保存。请假条保存2年。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满”,均含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进行,特别是绩效工资的实施,文中所列各项津贴将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相关内容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工会干部管理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