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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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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 日期:2017年10月23日 21:39 点击率:
山东管理学院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管理学院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7〕62号  2017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维护学校资产权益,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在确保学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学校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学校资产有偿使用,其学校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  学校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学校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经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报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总工会进行审批,并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学校资产临时性的有偿使用,由使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方案,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审核、审批学校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学校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有偿使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进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资产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规定,在年度学校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有偿使用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学校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报批、实施、签订合同及对有偿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监察处行使监督权,按照监督工作规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资产有偿使用所产生的相关收益,统一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九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学校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部门,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利用学校资产对外租赁。

第十六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租赁面积较小的经营性门头房,签约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经双方协商,可按照原合同条款与原承租人续签合同,续签最多两次。下个档期,可在学校批准后继续续签合同,但租赁费应该以不低于上一个档期物价增幅的比例递增,否则应该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学校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有关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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