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鲁管院发〔2017〕68号 2017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设备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报废更新。使用年限内发生故障的,应按维修工作程序及时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调拨或调剂使用。
第三条 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学校管理部门进行核验。经维修或升级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报废更新,原则上报废一件更新一件。
第二章 分 类
第四条 办公设备(含办公家具)分为基本设备、专用设备两类。其中:基本设备是指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配备的,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如台式计算机、办公桌椅、打印一体机、文件柜等;专用设备是指按“总量控制”、“特别审批”的原则,根据部门业务特点和专业需要配备的,部门共用或专用的设备和家具,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含镜头)、高档复印机、投影仪、传真机、平板电脑、彩色打印机、A3打印机、扫描仪、电视、高档家具等。
第三章 配备范围
第五条 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进行配备;
第六条 学校有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备原则
第七条 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人员编制数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兼职人员不重复配备。
第八条 勤俭节约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勤俭节约,本标准中的办公设备配备标准是指通常配备标准。
第九条 共享共用原则。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第十条 统筹安排原则。学校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调拨,统筹安排。
第五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
办公桌1套、座椅2把、台式电脑1台、打印一体机1台、沙发(含茶几)1套、文件柜2个,书柜1个。
第十二条 正处级领导
办公桌1套、座椅2把、台式电脑1台、打印一体机1台、沙发(含茶几)1套、文件柜2个。
第十三条 副处级领导
办公桌1套、座椅1把、台式电脑1台、文件柜1个、打印一体机1台/室、沙发(含茶几)1套/室。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办公桌1张(或隔断)、座椅1把、台式电脑1台、打印一体机1台/室,文件柜等根据实际配备。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
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班主任):办公桌1张(或隔断)、座椅1把、台式电脑1台、打印一体机1台/室,文件柜等根据实际配备。
教研室(专职教师):不配备固定的办公设备,以教研室或办公室为单位设置部分公用办公位置,公用台式电脑1台、打印一体机1台/室,文件柜等根据实际配备。
第十六条 档案室(或资料室)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档案室(或资料室),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第十七条 专用设备配备
专用设备的购买须经学校会议(含列入年度预算)审批。使用管理方式为使用部门为主、全校调配的形式。
第七章 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二十条 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特殊精密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八章 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精心爱护设备,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办公数据、资料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使用地点,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不得自行列支购买。发放属于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领取时必须签字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个人校内岗位变动时,仅办公电脑和归个人使用的设备经管理部门确认后随本人移动,其它按《山东管理学院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