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管院发〔2019〕4号 2019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鲁教财函〔2017〕2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资产处置工作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三)拟处置的固定资产需经过论证或鉴定,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
(四)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需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五)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所有部门、 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含房屋构筑物拆除)、报损(含被盗、丢失、有账无物等非正常损失)、捐赠、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调拨是指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有偿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出售和有偿出让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被盗、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盘亏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账处理: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图书由图书馆根据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审批权限与处置程序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组织论证或鉴定,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调整为待报废资产,根据待报废资产数量及金额每年集中汇总1-2次提交学校审批,审批后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自行处置,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二)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辆;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0万元以下通用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批量的存货、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组织论证或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自行处置,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机动车辆;单项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组织论证或鉴定,提出处置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由财政厅委托评估公司及拍卖公司评估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满足报废条件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资产报废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二)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一般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等专用设备需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三)审批。学校拟报废固定资产,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之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四)销账。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程序: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资产归口审核通过后进行打印,相关人员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一并交学校财务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办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保持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拆卸拟报废固定资产中的零部件。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处理固定资产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上级新出台的资产处置文件规定的内容,若本办法没能涉及或存在冲突,以上级新出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管院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