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管理学院前身是1938年创建的山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位于山东省沂水县。1950年迁至济南。1987年改建为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改建为山东管理学院(下称学校),为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依托工会,突出特色,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秉承“明德弘毅 博学笃行”的校训,实施立业教育为基础、立人教育为根本的“双立教育”,为工会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学校学科设置以管理学科为主体,管、经、工、文、艺、法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依规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管理学院,中文简称“山东管院”;英文名称Shandong Management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DMU”。
学校域名:http://www.sd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有历城校区、长清校区。地址: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总工会共管。
第五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办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立足山东,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和工会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管理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性质与职能
第八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依法招生,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定位,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达到基本修业年限所确定的学业标准前提下,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并获取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拓展与校外研究机构和企业的科研合作,提升科研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为有关社会组织和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咨询与支持。积极参与政府、工会组织的管理决策咨询。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章 学校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在内的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议表决事项时,由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管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事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发挥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集体在学校发展中引领全局、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对外联络等战略性作用。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预先调研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度,健全专家咨询、师生参与、民主协商机制,完善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机制,构建科学的决策制度体系,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科学。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内部机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职责,认真履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络、综合服务、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负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主要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标准与实施办法。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评议办法,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核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八)对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进行学术水平评价。
(九)组织研究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由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下列原则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一)适应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适应工会事业发展。
(二)符合办学方针和办学理念,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彰显办学特色。
(三)有利于形成学校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和人才培养布局,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在校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依法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规定开展活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共青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与服务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
(九)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和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关政策向教学一线倾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维护学术民主、自由,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参加合法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和帮扶机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权益维护、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工会干部教育培训与工会理论研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承担山东省总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培训条件,为全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工会理论研究。不断改善研究条件,加大研究投入,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努力建设成全国工会理论研究重要基地。
学校积极承担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等各级工会专项委托课题,开展工会工作重要现实问题的社会调查研究,为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等各级工会重要政策、事项的制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利用山东省工人运动研究会、山东省学校工运研究会、齐鲁工匠研究院和《山东工会论坛》等我校主办平台的优势条件,为工会理论研究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效利用校内实训教学条件,承办全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协助工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全省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利用学科专业人才的优势条件,积极为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
第八章 办学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其他收入和社会捐赠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各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实施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使用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和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改善基础设施,美化校园环境,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和保障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校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校联系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各行业企业,积极争取和汇聚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社会捐赠,募集、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开放合作办学。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明德弘毅 博学笃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形为三个同心圆,中间两个圆采用的是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外环上半部分为中文山东管理学院,下半部分为英文名称“Shandong Management University”,图案中的“1938”为学校创建年,标志以红色为主色调。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用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以旗杆为轴心的旗上角印有学校徽志,旗面中央印有标准字体校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山管之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经山东省总工会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本校和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严重影响本章程执行的重大变化,需要修订本章程的,由校长提议,或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治理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